新京报讯(记者彭镜陶 吴梦真)近日,有媒体报道,江苏的在校大学生小沈和女友准备买房,房屋销售称,若有家长作为共同还款人,在校学生也可贷款。两人付了2万定金,签完商品房认购书后,却发现如果需要父母作为共同还款人,则必须满足家庭收入为月供的两倍,但小沈家并不满足此条件。小沈和女友认为销售存在欺诈,将开发商告上法庭,要求撤销商品认购书并退还2万元。
法院审理认为,当初销售人员明确告知了小沈办理贷款的条件,故不存在欺诈,最终驳回了诉讼请求。
上海市委宣传部副部长、上海广播电视台(上海文广集团)党委书记、台长、总编辑方世忠出席论坛并致辞。他表示:“媒体行业从诞生之始,就与科学技术共融共生。近年来,人工智能的新技术不断突破、新业态持续涌现、新应用加快拓展,为经济社会发展注入了新动能,也深刻影响着媒体格局、舆论生态和传播方式。”
8月29日,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、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,销售人员的行为不构成欺诈,构成欺诈的条件是受欺诈人因他人的欺诈行为陷入错误判断。如果销售人员明确告知了办理贷款的条件,则开发商不存在欺诈,就不能撤销双方的商品房认购书,不能退回定金。
“买房的时候,有些销售会说‘帮’你贷款,这个‘帮’在法律性质上的界定应该是协助,并不是说贷款的义务就成了开发商的了,应该是买房的人自己去评估家庭资产和还款的能力。”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法官解释说。
赵良善提醒,大学生涉世不深,社会经验不足,所以贷款买房时要擦亮双眼,钱不随便交,字不随便签。即使签订认购合同,也要熟稔合同条款,尤其是定金违约条款。申请房贷前,要多了解银行的具体贷款政策和要求,确保自己符合贷款条件。同时,也需要对自己的财务状况进行全面评估,确保能够承担起贷款的还款责任。建议大学生多征求父母的意见,多和父母商量,切勿自作主张。
同时,作为开发商,也要尽到告知提醒义务,提醒大学生是否具备贷款条件,而不应该抱定定金经济不撒手,待事主事后未通过贷款时无情地没收定金,看似获得了金钱收益,实则是在透支自身的声誉及形象。
编辑 甘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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